双倍工资b,一个月的代通知金c,2个月的赔偿金d,克扣的加班费用(是不是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各位律师:
我于2007年10月进入一家单位(个体经营者)工作,2008年12月中旬,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老板将我无理由辞退,只结清了辞退当日以前的工资。工作期间单位未与我签订任何合同,未交纳任何保险,工作期间每个月有2-3天休班,无节假日,且节假日无任何加班费用
问题:1,是不是应该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工作时间2007年10-16至2008年12月24日)的双倍工资即13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是自新法实行日2008年1月1日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为什么说是6个月?)
2,我能要求的是不是有:a,双倍工资
b,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c,2个月的赔偿金
d,克扣的加班费用(是不是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e,补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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