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这条对我这种情况适用吗?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这条对我这种情况适用吗?,第1张

我于2006年7月来京,2006年10月28日入职现单位。单位是私营企业,一直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也没有为员工上三险一金。2007年4月12日我骑车上班在单位楼下摔伤(下雨路滑),造成右侧踝骨骨折伴脱位,住院并做了手术,打了钢钉钢板固定,花了一万五左右,医生告之一年后得做二期手术,取出钢板钢钉。出院后遵照医嘱在家修养了两月余,于2007年7月10日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公司没有支付工资,其间住院费生活费大部分是打了借条找单位、同事和朋友借的。我于8月底提出辞职,到9月15日单位通知我正式离职,其间单位将8月和9月工资扣押(每月10号发工资),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我想问以下几点 
1 如果我想和单位协商 :能否争取到医疗补偿金,大概是多少或比例?
2 关于病假工资,单位说只能支付我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合理吗?(我的底薪是3000元)
3 上网查过劳动法相关内容,其中有一条“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这条对我这种情况适用吗
4 因为一年后还要做二期手术取出钢钉钢板,二期手术单位是否也应承

位律师回复

比例按当地医保标准;工资是在岗工资的80%;另加赔偿费用;未发生的费用到时支付。不能协商可申请仲裁。请律师当面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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