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一直没当回事,现在被起诉了,真的觉得很冤,这个官司我有多大机打赢呀?
你好,我欠原告一共是20000元,是分批还清的。最后一次还清欠款是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给原告时有三个以上证人(还有一个证人是原告自己带来的),而且当着证人的面把欠条撕毁了(是2001年4月的欠条),另外我觉得无债一身清了就当着证人们的面将以前分批还款的收据全都撕毁了。现在原告是用一张2001年元月的欠条起诉我的,这张元月份的欠条是替换被撕毁的四月份那张欠条的,因为我是2001年4月外出山东打工时原告要求我换的欠条,换欠条时原告说那张元月份的欠条没在身上,我当时因为急着外出打工还债也没办法就任由那张元月的欠条还留着了。之后这张元月的欠条不是被忘了就是认为这么多年也作废了,也就一直没当回事。现在被起诉了,真的觉得很冤,这个官司我有多大机打赢呀?
位律师回复证人证言的效力难以肯定。你可以用诉讼时效来对抗。如果诉讼时效没问题,且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的情况下,则你只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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