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照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是从08年1月开始计算,是吗?
我是一个大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用人比较守法,针对即要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要修改,同时有二个问题向上海劳动法律进行咨询,请指教。
1、目前的学生大部分易犯眼高手低的毛病,频繁跳槽已成为他们的通病,单位可以给他们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吗?
2、单位与职工在06年签订了3年的合同,若单位与职工协商在08年6月解除合同,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照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是从08年1月开始计算,是吗?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设定违约金。
2、如果单位协商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员工进单位的时候开始计算。只有在合同终止情形,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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