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否有悖于第三条平等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否有悖于第三条平等自愿原则?,第1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五)指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第四十四条(一)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而四十六条(五)指出这种情形要对劳动者赔偿,这就表明,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否有悖于第三条平等自愿原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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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法律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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