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我请病假25天的部分工资,我这样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话,我该提出补偿多少?
我去年7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没有和我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交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今年8月我生病需要住院,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交纳综合保险,上海的医疗费用又比较高,我回到了家乡的一所部队三乙医院看病,花费6000元。由于我8月请了8.4-8.29号的病假,老板以我一个月没有上班为由扣发了我全部的工资(8月我住院前后还工作了5天)。现在我想向公司提出我医疗费用的补偿(报销),补发我正常上班5天的公司,以及我请病假25天的部分工资,我这样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话,我该提出补偿多少?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自2006年7月起的综合保险,补签书面合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要求法方扣发的工资。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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