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要在我家私有地上建民宅;我可有不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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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要在我家私有地上建民宅;我可有不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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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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