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说的有道理吗,他能以此为由向仲裁机关或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吗?
我提前离职,未按合同交违约金,现向原单位要求转档和保险,但单位要求我先交违约金,我以辞职已过两年,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但单位却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双方劳动合同还未解除,单位随时有权利要求我支付违约金。
请问单位说的有道理吗,他能以此为由向仲裁机关或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吗?
仲裁时效从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单位不作答复,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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