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与单位脱离关系,请问这样公平合法吗,我们的青春权益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
本人从1996年至今一直在某单位工作,已满11年工龄。(从2002年开始,实形了签订用期一年的合同)2002年单位强行逼迫我们把以前的工龄买断,并给与5000元左右的补偿,但中途没有停工一天。直至今日单位提出再给与5000元的补偿,让我们与单位脱离关系!请问这样公平合法吗?我们的青春权益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盼望得到专家的回复和指点,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的用工关系应当从2002年计算,如果单位现在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你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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