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租、退费,请问我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交违约金吗,交多少钱?
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8月28日承租了一套单元房,当时我交了租房定金,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700元,但是并没有拿到房屋钥匙,原因是上一期房客住房合同2007年9月5日才到期。也就是说我2007年9月5日后才能拿到此房的钥匙。
房主与我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写到出租方从2007年9月8日起将出租房交付承租方使用。
2007年8月29日,我觉得这一套单元房,没有暖气,空调,不想租住。主动与房主联系,要求退租、退费。
请问我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交违约金吗?交多少钱?
谢谢!
除非合同无效,否则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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