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给我下个除名通报(理由是我无故不上班),我能否要求单位这样做?
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再干一个月,我因新单位催的急,就提前走了(走时也说明了原因),单位压我一个多月工资不给(当月25日以后发上个月的工资),还给我下个除名通报(理由是我无故不上班),我能否要求单位这样做?
一、要说我违约,那就应是我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走那一天起就意味着双方已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我已不再是企业职工,就不能适用厂里的综合管理制度,他就应撤销对我的通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要说我无故不上班除名,那就是他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我违约,应将上个月和当月违反制度扣完剩余的工资给我,况且我们合同中就没有约定违约金。
应当是你违约,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问题如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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