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新房产证后能否要求过户,3、乙方如有情况在买卖是未如实提供,卖房合同能否成立?
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于2002年签订卖房合同,甲方一次性付清房款,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予甲方。甲方委托第三方(无书面委托)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
户,并缴纳相关税费。几天前,甲方收到房产管理局的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十天内注销新房产证,原因是办证时出具证明不符事实。(后才知道第三方通过自己的途径将房子改为“自建房”,即只要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就可以办房产证),现因房产升值,乙方要求收回房产。
求助的问题:
1、乙方有无权利收回房产?
2、房屋买卖后办理过户有无时间规定,注销新房产证后能否要求过户?
3、乙方如有情况在买卖是未如实提供,卖房合同能否成立?
1、乙方无权利收回房产;
2、房屋买卖后办理过户无时间规定,注销新房产证后过户问题按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如有情况在买卖时未如实提供,卖房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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