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母亲54岁每月生活补助127元,死者父亲59岁没有补偿,这种补偿合理吗?
老公是绵阳某县某镇一名教师,2007年暑假在校防洪值班,中午骑摩托车回岳母家吃饭发生交通意外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县级有关部门已认定为工伤。
有关部门是根据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执行。即:丧葬费3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工资,儿子7岁每月生活补助150元,死者母亲54岁每月生活补助127元,死者父亲59岁没有补偿。这种补偿合理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因工死亡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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