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3、我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降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否也要计算在内?
我在厦门这家公司已经上班了一年半(2006.02-今),合同是到2007年2月份到期,没和公司继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上班到现在,10月份将生BB。公司将于2007年9月份解散,请问:
1、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几个月的工资?
2、这个赔偿的标准是按照我的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我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
3、我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降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否也要计算在内?
如你所说的情况,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解雇你的行为无效。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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