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应该借鉴?

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应该借鉴?,第1张

我在06年被肇事车辆撞伤,经腰椎间盘摘除术后,疼痛缓解出院在家休养,三个月后医生嘱咐可以下床活动,但是不能长时间坐姿和行走、站立,自从下床后疼痛反复加重,根本无法照医生嘱咐进行恢复性运动。后经武警医院“核磁共振”证明由于手术不彻底,法大鉴定所“肌电图”表明右侧腓神经受损。伤情并未痊愈,需要进行“脊椎骨融合术”彻底治疗。但是,一家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是十级伤残鉴定,我查过相关规定,没有对应伤残标准中情况的,应该按照对应情况定残,照此标准,我的情况也不应该低于八级伤残,而且,我的情况在《工伤伤残鉴定》中明确看到“腰椎间盘摘除术后疼痛的”为八级以上,
在此,我想请教一下,在《道路交通伤残鉴定标准》中没有明列的情况(例如:腰椎间盘摘除后仍然疼痛)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中恰巧有明确规定的(八级),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应该借鉴现在,他们只是给我的“右侧腓神经受损”鉴定十级,就我的“腰椎间盘摘除术后疼痛”对将来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并未进行考虑,对于《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并未完全执行。我想问: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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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认为鉴定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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