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的这种行为算是违约吗,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一名在广西南宁工作的普通业务员。在单位A工作了三十多年,现已五十岁了,差十年可以退休。
可是因为单位A的工资非常低(实发工资600多元左右),妻的工资才250元,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迫于无奈,我向A公司请辞,已递交辞职报告(07年6月),分公司批了,可是总公司不批。我于07年7月10日在B公司上班了,我想请问一下,我的这种行为算是违约吗?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1、不违约。也无违约条款约束嘛。
2、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3、不承担。广西南宁曾镜同律师义务咨询手机138788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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