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只出了2000元的药费后不再愿意支付,这是否属于工伤,药店是否应该赔偿,可以主张赔偿什么款项?

药店只出了2000元的药费后不再愿意支付,这是否属于工伤,药店是否应该赔偿,可以主张赔偿什么款项?,第1张

阿姨退休后,在私人开的药店里找了一份工作,有一天上班,突然摔倒了,腿脚粉碎性骨折。该药店是借的店面,该店面的出租方支付了几千元的药费,药店只出了2000元的药费后不再愿意支付这是否属于工伤药店是否应该赔偿,可以主张赔偿什么款项

位律师回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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