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这样的劳动合同来看,是否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应该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呢?
不好意思律师我前面忘说了,我是属于合同期满了。而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早一个月通知我。而且用人单位把合同期满列为解除合同一款里。我不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算不了有效的吗?请问照这样的劳动合同来看。是否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应该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呢?
首先我单位在合同中只有解除合同一说并无终止一词,以下是部分合同内容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5)甲方宣布解散或合同期满。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除本条1(1)(2)(3)、3(1)(2)(3)外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请问照这样的劳动合同来看。是否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应该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呢?
不必提前通知你。正如你说所的。合同把“合同期满”放在“解除”栏目下,是无效条款。因此根据上海目前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可不必提起1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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