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可否向法院以排除妨碍为由提出诉讼?
甲、乙系同村人,其房产东西相邻,中间有一历史形成南北走向通道。2005年3月,乙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该通道西空地砌一南北长25.8米,高1.3米的土墙,该墙距甲家西墙南头(其家门口临近其西墙南头)3.5米,西墙北头3.3米。造成甲通行不便。
请问甲可否向法院以排除妨碍为由提出诉讼,要求乙拆除该墙。具体的法律依据。谢谢!
请帮助分析下该案,有什莫法律依据。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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