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支付老人生前所享受的国家福利待遇金额吗,他们对财产的没收合法吗?
一位我义务照顾多年的孤寡老人为感谢我,生前立遗嘱将他私有房产于他本人死亡后赠与我,前不久他因病故。我办理产权受赠过户手续需当地居委会出具所需证明,居委会却要求我向他们支付老人生前所享受的国家发放的低保金,否则不与开证明并没收房产,他们认为生前享受低保人员的财产死亡后要没收。请问,我应该支付老人生前所享受的国家福利待遇金额吗?他们对财产的没收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不需要,如果他们没收财产,你可以提起诉讼告他们侵权.宜昌律师李铁祥1399772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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