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也不在内地呀,确实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是《雇民补偿条例》为依据的吗?
1。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和同上写的,若发生工伤病假期工资按照原工资60%发放。
2。但《雇民补偿条例》(香港条例,我所在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上写着病假钱该按照80%支付。
我确实发生了工伤,那么病假钱该按哪个算呢?急盼回复!谢谢
谢谢代律师的回答,是说明我签的合同上写的支付60%的工资不生效吗?但我合同上写的是赔偿事宜参看《雇民补偿条例》,不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真的发生纠纷时是依据哪个呢?
可是查律师,我们公司是香港的船务公司,经营地也不在内地呀,确实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是《雇民补偿条例》为依据的吗?
如果你的工资发放地是香港,应当在香港进行仲裁。并适用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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