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5日我先生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

2003年11月15日我先生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第1张

2003年11月15日我先生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骑车在机动车道逆行,我方正常行驶。责任认定为对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付主要责任,我方违反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付次要责任。现在就有关事赔偿事宜进行咨询,谢谢!对方当时47岁,重伤。
1、理赔标准按条例标准还是交法标准
2、医疗费理赔范围。
3、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4、伤残金额标准(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对方伤残等级)
5、还有其他需要赔偿的事项

位律师回复


一,理赔标准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生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有明确规定。你应该说的是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你方次要责任要承担多少责任你具体在苏州查查,北京规定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承担40%责任。
二,医疗费大概包括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和医院认为必要的营养费。
三,护工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请一个护工的实际费用计算。误工费,他要是有工作按他实际工资计算,要没有看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依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数据农村户口按农村平均收入计算,城市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按在事故处理中的实际交通支出算。
四,伤残等级不知不好确定。
五,对方可以要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有残疾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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