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鉴于上述,不知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应用的是否正确,是否有其他更充?

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鉴于上述,不知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应用的是否正确,是否有其他更充?,第1张

86年代表企业参加省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89年认定为比照工伤,同年手术治疗。术后十几年工伤患处时有不适,休息几日或几周便可继续工作(技术设计工作)。2002年自费出国(当时是请假),2003年初,企业改革把我当富余人员处理: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至今),协议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专程回国,在没做伤残鉴定,没得到任何补偿,对自己工伤保险权益毫无知晓的情况下,与企业补签了解除劳动协议。返回国外后,旧病复发,不得好转,无奈2004年回国养病至今,病情日益加重,丧失了劳动能力和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医生建议再行手术。面对将发生的巨额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保障,寻求企业解决,但因“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遭到拒绝。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与企业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该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理由:
1。至今我仍于企业保留着养老保险关系,应视为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是在本人不知晓自己拥有怎样的工伤保险权益的前提下签定的。
3。签定协议前,企业未对我做伤残鉴定,也未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
鉴于上述不知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应用的是否正确,是否有其他更充

位律师回复

仍然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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