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7月5日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如果甲方未违反本合同书的第十条第6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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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7月5日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三年,从2007年7月9日--2010年7月8日。包括培训期和使用期(3个月)。
本合同第十条第2条是这样写的: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使用期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第十条第6条是这样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使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本合同最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是这样写的:在三年合同期内,如果甲方未违反本合同书的第十条第6点条款,而乙方 提出离职,则乙方要向甲方赔偿3倍的学习培训等各种相关费用。

在本合同第十三条里第2第3条是这样写的: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赔偿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合同期内,乙

位律师回复

按规定,你只有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因为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单位解除合同,才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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