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卖人承包办理过户手续,不再退补税费,就以上条款我有以下几个问题:①前两次我都按上面规定时间付款?

由出卖人承包办理过户手续,不再退补税费,就以上条款我有以下几个问题:①前两次我都按上面规定时间付款?,第1张

我于2005年3月在荣昌一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总房款是136825元,建筑面积是132.84平方,套内是118.59平方。由于该公司推迟了一年多(于2007年7月20日)交房,因此在追究公司违约责任上产生了分歧。购房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一、付款方式:①2005年3月13日付14000元;②2005年4月12日付27825元;③2005年12月30日付95000元(主体完工)。这种方式是该公司内部规定的银行按揭付款,并要求我们签定了一个银行个人住宅贷款的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向银行贷款的日期约于2005年12月30日。
二、交房时间:2006年6月30日前。
三、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交房款,按日支付应付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则按月支付100元的违约金。
四、税费及办证费用:公司与我签定了一项补充协议,协议规定买受人自愿一次支付合同房价的3%(其中契税1.5%,转移登记费、工本费及办理国土证的土地出让金等合计1.5%),即4105元给出卖人作为上述办理两证的税费,由出卖人承包办理过户手续不再退补税费
就以上条款我有以下几个问题:①前两次我都按上面规定时间付款,但是第三次因为后面注明了主体完工,而主体完工是在2007年1月,所以我第三次付款是在2007年

位律师回复

第三次付款应以完工时间为准(2007年1月)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是你们自愿签订,税费及办证费用的协议有效。多交部分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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