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可否再次要求赔偿,3、甲的律师是否要承担职业责任?

2、乙可否再次要求赔偿,3、甲的律师是否要承担职业责任?,第1张

甲驾驶汽车将乙撞伤,经过交通队和甲的律师从中协调,赔偿乙8万元。事后,甲将车卖丙。
三年后,甲接到法院通知得知,乙以三年中治疗费用增加为由要求甲再次赔偿10万元。法院和交通队此时已经将甲卖与丙的汽车查封扣押。问:
1、法院和交通队是否有权扣押甲已经卖与丙的汽车?
2、乙可否再次要求赔偿?
3、甲的律师是否要承担职业责任?

位律师回复

您好:
1、法院和交通队无权扣押汽车,因为汽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除非甲和丙之间另有约定,现在汽车已经交付给丙,如果甲丙之间没有另外的约定,汽车的所有权是属于丙的。丙和甲乙之间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故任何人无权扣押丙的汽车。
2、乙可以再次要求赔偿;
3、甲的律师不程度责任,因为当年甲乙之间调解结案,是甲乙双方自愿的,甲的律师和交通队只是从中协调,最终同样调解的决定权是甲乙双方,乙的后续治疗费用也是当时没有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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