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哪一个还有效力?

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哪一个还有效力?,第1张

对于2006年的九级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1~20%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10%;工资减少21~30%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

哪一个还有效力?! 
新工伤条例没有规定这一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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