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6个月,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A单位违反劳动法而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而免赔违约金呢?

超过了6个月,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A单位违反劳动法而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而免赔违约金呢?,第1张

(接上一条)[补充(1):两份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只限于新招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非毕业生辞职除了竞业条款没有违约金的约定]

(2)第一份合同的期限五年是从2004年8月2日到2009年8月2日,而第二份的合同的期限是三年是从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这样第二份合同的到期日反而比第一份合同的期限少了7个月,也就是说A单位从我毕业进公司起只与我签了4年零五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这是否可以认为两份劳动合同有冲突呢,因为合同条款中是写″新招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需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啊?(备注:不过第一份合同我签完后单位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份,第二份合同倒是有给我一份)

(3)A单位在与我签的第一份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从2004年8月2日至2005年2月2日,但事实上我从学校一毕业2007年7月12日的时候就到A单位上班了,也就是说我的试用期实际上有6个月零20天,超过了6个月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A单位违反劳动法而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而免赔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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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是有明确要求的,符合要求即不违法的,否则就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p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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