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出的钱和利息我至少能拿回来吗,二、她日后不肯配合我改名或她日后结婚了丈夫不肯那怎么办?

那我出的钱和利息我至少能拿回来吗,二、她日后不肯配合我改名或她日后结婚了丈夫不肯那怎么办?,第1张

我们曾经相爱过,于是一起以贷款(各自公积金贷款10万元)的方式买了房子,价值为40万元,房产证登记了我和她两个人的名字,她并没有出过任何一分钱。几个月前女朋友和我分手了,想改为我的名字,但由于是贷款的方式供房的银行不同意改名。经过咨询了房管、公证处等部门之后证实改名必须银行同意或还清贷款后,这对我刚出来工作的民警来说是还不了那么多钱的,所以我和她只好一起到公证部门公证,但公证部门不肯给我公证房子的所有权属于我的,因为房子还在按揭,所以公证不能约定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办法之下我们双方作了以下声明公证:
1、她确认房子是我一个人给首期和负责供房的,她没有支付过任何钱;
2、在我还清贷款后,她须无偿协助我改名字,产生的税由我承当,经书面通知30日内协助我改名,否则赔偿违约金30万。
3、因使用了她公积金贷款10万元,故每年支付她800元以补偿她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息差额。
4、违反以上约定须赔偿对方100万。 
问题:一、请问这样的公证声明有效吗?她日后主张房子的权利的话怎么办?法院如果判给她,那我出的钱和利息我至少能拿回来吗?二、她日后不肯配合我改名或她日后结婚了丈夫不肯那怎么办?那公证声明中的

位律师回复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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