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我们可经得到哪些补偿?
你好!2006年9月初我经同学介绍到一家事业上班, 刚去的时候,单位领导说试用期不会超过3个月(试用期600元/月),试用期完后就签合同。 在我来之前也有五个人比我先来,领导也是对他们这么说。 但三个月过去了很长时间,单位没和我们提合同的事, 有五个人先走了, 现在只有我们三个人还在上班, 今年初我去和一位领导提了合同的事, 他说确实有口头约定这事,并表示会和其它领导人商量后再作决定, 于是我们又等,但一直到现在没结果。且我们到现在待遇还是600元/月,生活过得很苦。 请问:
1 单位是不是侵犯了我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如果是,侵犯了我们什么权益?
2 我们可以要求单位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我们可经得到哪些补偿? 谢谢!
可以要求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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