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请问,如果我与该单位解除合同后,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本人于1997年应聘进入一家事业单位作为临时工,当时没有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2000年因个人原因中断一年。2001年又进入该单位,当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2年开始至2006年,每年都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2007年合同期满,将与该单位解除合同。工作这几年,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但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
请问,如果我与该单位解除合同后,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可否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多谢!
只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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