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归于女方抚养,某女乙:育有一子,男方宣告失踪已三年,现已解除婚约,若甲乙再婚,可否再育?
某男甲:育有一女,离婚后归于女方抚养。
某女乙:育有一子,男方宣告失踪已三年,现已解除婚约。
若甲乙再婚,可否再育?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你们不能再生育了。
某男甲:育有一女,离婚后归于女方抚养。
某女乙:育有一子,男方宣告失踪已三年,现已解除婚约。
若甲乙再婚,可否再育?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你们不能再生育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