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试用期无,请问:我第一次签的合同废除的理由合法吗,第二次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吗?
您好:
我签的一份合同内容为"合同期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试用期刚过,公司以“合同内容变更”为由,要求废除合同重新签合同;考虑到试用期已过,我第二次签了合同,合同内容为“合同期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无。
请问:我第一次签的合同废除的理由合法吗?第二次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吗?
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不签订正式的合同,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一份合同的其他约定是合法的。第二份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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