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盖章吗,这种情况下,我要怎么样做,才能自己不受伤害,对儿子又好些呢,请你帮我下?
律师:
您好!
我在二年前离婚,因为前妻要房子,我说房子给儿子,最后儿子归前妻,房子给儿子,我每月付三百元的赡养费。但儿子还小,所以还是我的名字,等儿子十八岁时再转为儿子的名下。离婚后过段时间,前妻就自行搬出去住,我一直住在里面。
今年年初起,我向单位提出休病假半年,房子没有住,没有工作了就回家乡了。最近,前妻以儿子要读书,经济困难为由,要回来房子住。她只是以儿子为借口要这个房子而已。
律师,我有个想法,为了不和前妻纠缠不清,我想把房子给前妻,但是每月这三百元的赡养费,我就不想付了,可以这样做吗?能不能把房子租出去,一人一半钱,我的部分钱就用来给前妻供养儿子,抵消赡养费,这样可以吗?
还有,律师,我怕她反口,要不要立个字据,这样的话,协议要怎么写,要怎么样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要盖章吗?
这种情况下,我要怎么样做,才能自己不受伤害,对儿子又好些呢,请你帮我下?
谢谢!
你可以与你前妻就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协议的相关内容就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定,你可以带上相关材料来我所就书面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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