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拆散,愿意接收公司的人出资4000元买下当时注册公司的钱,这里为什么只要出4000?
事件经过:我和其他三人共同组建一软件公司,并四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未公证),协议中四方股份平均,各25%,股东组成,两个市场人员,会计,技术人员。技术一技术股入资。在注册公司时候,为了避嫌法定的股份是我占有98%股份,会计占有2%的股份。我为法人和公司执行人,公司经营了一年,销售额80万,利润有60%。所有的业务都是我一个人接的,其他两人因没有辞职所以也没有心思跑故没有业绩。因为太多问题存在分歧,故会计和技术人员提出散伙。但是开会谈散伙问题基本是,公司不拆散,愿意接收公司的人出资4000元买下当时注册公司的钱,这里为什么只要出4000,是因为其他两人不想让技术人员参与散伙分钱,技术人员就提出把设计的软件带走,以后你们要有业务就到我这里买,实际上我是不同意的,但是他们三个人都同意,我就没有说话权了,这就是股权平均惹得祸,更可恨的是在后面,我愿意接收, 会计也愿意接收,那这样就要开股东会表决,我一直在广东开拓市场,所以这次会议是在网上进行的,结果可想而知,他们同意会计接收公司,好笑的理由,我常常远在广东接到业务盖个章走账都要跑到广东去,又不懂会计,我被耍了。其实我后面想,也没所谓,就是一个壳,但是我后面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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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以登记为准,非议协议为准。
2、书面函告会计交回帐册、公章,否则,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报案。
3、审计账目,查明资金流向后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他三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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