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合理吗,我婆婆可以找他们要钱么?
我婆婆原在一家街道幼儿园上班,这所幼儿园是七十年代初由市里出资两万五、我婆婆及她的七个同事共同自筹资金一万五而建成的。在上班期间,我婆婆每月只有五百左右的工资,现退休工资也只有六七百左右。幼儿园建成后陆续招了十几名职工,我婆婆及她最初的七个同事于1999年左右退休。幼儿园于2003年因为生源问题而停办。现我婆婆的幼儿园所在地要拆迁改建新小区,拆迁办补偿给他们幼儿园160万元。现街道在办理幼儿园职工解散补偿事宜,街道办事员告诉我婆婆,说她及她的七个同事均在幼儿园解散前退休,无权享受幼儿园补偿,而哪些没有参与幼儿园建设和投资的后来员工则可以享受补偿8到10万元,请问,这合理吗?我婆婆可以找他们要钱么?
位律师回复具体要求他们提供处理依据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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