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依据,2、目前该地该房依旧在,但政府说此地此房已没收,权利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请说明依据,2、目前该地该房依旧在,但政府说此地此房已没收,权利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1张

1、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953年颁发的字号为″三磁字第0701号″重庆市房地产管业证是否依然有效?请说明依据。
2、目前该地该房依旧在,但政府说此地此房已没收。权利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位律师回复


1.起诉,
2.请求,
3.对方书面或口头承认提起诉讼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意思是“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虽然不属于诉讼,但是可以像提起诉讼一样使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这里的申请宣告的必须是义务人,而不能是其他相关人员。
1.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
第二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2.该《通知》
第二条的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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