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前的所有违约行为也都可以没有法律约束了?

开发商以前的所有违约行为也都可以没有法律约束了?,第1张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开发商在购买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以至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很久,我们都还没有拿到双证。最后全体业主找到开发商又签定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了一个最后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现在最后期限快到期了,开发商通知全体业主又要签定一个产权办理的委托书,而原购买合同上已经写明委托开发商办理证件了,现在又要签一个委托书。而且这次签定的委托书的时间不能签以前购买合同上的时间,开发商要求只能填当天签定的时间。
   如果是这样,请问律师,我们以前签定的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不是不就不再具法律关效力了?
   而一切法律约束是不是都以这张新的委托书的时间开始生效?开发商以前的所有违约行为也都可以没有法律约束了?请律师能帮帮我!谢谢!

位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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