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的全部由当班老师赔偿,这样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我们幼稚园,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的,其余的全部由当班老师赔偿。
这样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例如,老师在组织大班幼儿上楼梯时,一小朋友抬脚过低,下巴磕在楼梯的棱角上,导致缝针。(楼梯没有进行软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的都由老师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一丝责任。望律师给我帮助。
由老师承担不合理,老师不是侵权人。
在我们幼稚园,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的,其余的全部由当班老师赔偿。
这样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例如,老师在组织大班幼儿上楼梯时,一小朋友抬脚过低,下巴磕在楼梯的棱角上,导致缝针。(楼梯没有进行软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的都由老师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一丝责任。望律师给我帮助。
由老师承担不合理,老师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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