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在他们却要来分割房产,请问:可否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我家有一处房产(属共有产),是我父亲经与别人打官司得来的,该房产其他共有人未帮过一点忙,但现在他们却要来分割房产,请问:可否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这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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