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本人是否应该退还丁方要求的钱,是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人于2007年3月13号从丙方手上转接一家企业的食堂。食堂的合同是乙方与企业(甲方)签定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12月31号止。同年5月1号本人又转手与丁方。经本人、乙方、丁方三方面协商同意后由丁方直接付给本人5万元钱(其中包括押金、菜票、物资库存、礼钱、转让费),并书面承诺食堂以后的一切事情与本人无关。丁方经营一个月后,企业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要求收回食堂。此时丁方要求本人退还其给本人的5万元钱的一部分。
咨询:
1、本人是否应该退还丁方要求的钱,是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要退还,本人的这部分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如果有权转租,合同就有效,就按照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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