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继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国有企业支付相关2001年以前的生活补助?

如果我继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国有企业支付相关2001年以前的生活补助?,第1张

律师您好,我于94年在国企参加工作,中途因企业不景气,陆续有几次下岗的经历,后来,企业因资金困难,连下岗工资也不发了,我自谋出路,在2004年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已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后来找到固定单位后,就提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原企业找各种理由不和我办理相关手续,还以继续替我缴纳社会保险并扣留养老保险等手册的手段,要我回去上班,我没有回去,他们就要以旷工为由准备对我作除名处理。
请问,我可以作何维权?是否可以以合同期满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我继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国有企业支付相关2001年以前的生活补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有权正常辞职,或者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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