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已不能工作了现在正处于治疗阶段,能否与他解除劳动关系,2、如果可以解除,该怎么办?
1、本单位一临时工已工作10年左右(当初在本单位上班并没有签定任何聘用合同,但单位一直给他买起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07年4月份检查出得了癌症,他已不能工作了现在正处于治疗阶段,能否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2、如果可以解除,该怎么办?
患病的职工应该根据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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