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是淮南市的人,而我则是宿州市人,当时结婚证是在淮南拿的,我是否必须回去才能起诉他呢?
您好!我很需要您的帮助。
我和我老公是在2001年5月登记结婚的,婚后开始的一段时间还比较和睦,可因为孩子在他那儿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不理想,我带着孩子在2004年5月回娘家居住,从此开始,他一分钱生活费不给,对孩子的学费,生活费毫不问事,且两人在2004年决定分开时,感情已随着岁月而消逝怡尽。
但他在2004年开始做生意时,陆续从我手上借走总计五万元钱投资在他的生意上,现在当大家讨论离婚时,他即不愿还钱,还要小孩跟他,否则就不同意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我应该怎样做,才能结束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呢?
另外,因为他是淮南市的人,而我则是宿州市人,当时结婚证是在淮南拿的,我是否必须回去才能起诉他呢?希望您能尽早回复!千万分的感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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