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6个月,请问各位律师们,到底那款条例才是有效的?

判6个月,请问各位律师们,到底那款条例才是有效的?,第1张

我爸爸在帮别人做小工时,不小心摔坏了腿,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有分歧,对方要求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决对方赔偿2W,对方不服,上诉当地法院,当地法院维持原判,对方还是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比原判少了3个月的误工费。中院判决的根据是:1994年的条例,内容大概是:未做满5年工作经验的,误工费只能是3个月。而当地法院判误工费的依据是:2004年的劳动法的第31条,判6个月。请问各位律师们,到底那款条例才是有效的?

位律师回复

如两者是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则以04年劳动法为准你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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