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起诉我单位之前丙方已向乙补偿6万,请问我单位是否应予赔偿?
我单位与乙单位于1996年底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将我单位原办公楼租给乙方,规定:
1。有效期至2007年底。
2。乙方租赁费70万,分期付款。
3。租赁期间乙方投资所建房屋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所有权归我单位。
2004年初我单位将该原办公楼连同乙方投资所建房屋(当时将乙方投资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为我单位)卖给丙单位,我单位与乙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丙方继续有效。我单位销售时乙单位也知道,但对其投资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为我单位一事不知。乙方于2006年根据以上情况起诉我单位要求赔偿11万。乙方起诉我单位之前丙方已向乙补偿6万。
请问我单位是否应予赔偿?
不明白你所说的“对其投资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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