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权力鉴定那就不应该认定是我们的共同债务,为什么法院会是判了是我们的共同债务?
我在一审时写了申请要求鉴定法院判决书中的借条,而法院则说我没有权力,没有去持我,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是我们的共同的债务.因为对方的起诉时我是不知道的,提起申诉,法院说我也同样没有权力.因为判决中没有我的名字,像这样种情况怎么还能认定这是我们的共同债务.关键的问题是,这部分的借款没用到夫妻区共同生活中,在两个判决书中他的辩解是一样的,都是买了房子和车子,而事实是我只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不服.我没有权力申诉,也没有权力鉴定那就不应该认定是我们的共同债务,为什么法院会是判了是我们的共同债务?谢谢
位律师回复您好!我看了两遍也没有看明白,建议来电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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