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算,后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岂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若不算,后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岂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第1张

在外地出差,突发脑梗塞,根据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属于工伤,况且96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根据医生的诊断病人今后肯定会丧失劳动能力,若不算,后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岂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啊,谢谢

位律师回复

应该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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