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男,汉族?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2日,重残无业,住××市××路××号(户籍地:××省××县××路,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9日,在××务工,家庭住址:××省(与事故发生地不是一个省),电话:××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医疗费 8567.3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28日下午5点多钟,原告坐在轮椅上外出活动,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推行至××路××化工厂附近时,遭遇被告×××所骑行的自行车从后面撞击,致使原告当场由轮椅上摔到地面上,右臀部着地,由于原告是残疾人,对疼痛不敏感,当时以为没事,所以没有当场报警,由被告将原告抱到轮椅上后就让被告离开了,过了大约十多分钟的样子,原告发觉右腿不能动了,且大腿根部疼痛,就借了目击证人×××的手机打电话给被告(见证人证言),让被告回头和原告去医院检查一下,但被告借口快到家了,不予理睬。后原告自行到××医院拍片检查后是股骨颈骨折,当晚又到×
诉讼事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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