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单位收取的这两种费用合法吗?
各位律师:
我是路政部门的一名招聘员工,2007年3月20我到单位报到,单位要求我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和252元的服装费。因为考虑到要上班所以按要求交了,单位开了两张收据,收据上面注明分别是:廉洁保证金,宜宾市收费公路管理处(2007)字第49号新进人员和服装费自付3%宜宾市收费公路管理处(2007)字第49号宜市收办(2004第12号)。请问各位律师:单位收取的这两种费用合法吗?如果非法我起诉单位单位会得到怎样的处罚,我会得到怎样的补偿。谢谢!
廉洁保证金,费用不合法,252元的服装费可以考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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